鄂托克旗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 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爱一日捐”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 高质量推进全旗红十字会工作规范标准化、运行公开透明化,充 分发挥捐赠资金的安全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 接收管理使用办法》、《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结 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由红十字会在全旗组织开展 的一项社会公益募捐活动。活动的主题是号召全旗各级机关、行 政企事业单位,市驻旗单位、驻地部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踊跃参与,职工与个人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 利润,捐赠资金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三条 募捐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全旗“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捐赠 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遵循分级募捐、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统分结合原则。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捐款的接收、管理、使用 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三级以上响应),旗红十字 会可以统筹本级备灾储备金集中使用。
第二章 “博爱一日捐”捐款的接收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或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独立处 分权的资金。 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人需出具书面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 议予以说明,捐赠意向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没有附加条件。 指定捐赠意向的款额不超过捐款总额的 30%。
第六条 “博爱一日捐”募捐对象主要是在职干部职工,捐款金额不下指标,不搞摊派。
第七条 红十字会接收“博爱一日捐”捐款后,应及时向捐 赠方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财政部 门非税收入票据,对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博爱一日捐”捐款的管理使用
第八条 “博爱一日捐” 捐款全部纳入捐赠专门银行账户、设专账统一管理,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单独核算。
第九条 捐款本着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用于符合 红十字会宗旨的备灾救灾、社会救助和人道公益项目等工作。 按照“有灾救灾、无灾备灾”的原则,红十字会每年将捐款 总额的15%用于备灾储备,备灾储备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金管理; 85%用于巩固原有人道救助品牌项目和自治区及总会统一部署的 人道公益项目。当年总支出的 10%用于“博爱一日捐”相关的工作经费,可据实列支。“博爱一日捐”资金每年支出率不得低于 70%。 本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三级及以上响应),可以使用备灾储备金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同时需报上级红 十字会备案。人口在 100 万以下的旗县储备不少于 30 万元,备 灾储备金累计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规定数额之外的资金,除上年度留存的备灾储备金1/2(即上年度捐款总额的 10%)和本年度应储备的备灾储备金 (即捐款总额的 15 %)外,其他备灾资金可以在本年度统筹使用,以此类推。
第十条 对大病、特困家庭或特困学生的人道救助,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须由本人或家属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出,经旗红十 字会党组及纪检组“三重一大”会议确定,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 实施。为体现人道救助的及时性,旗红十字会在接受求助者申请 的情况下,每月研究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累积研究实施。
第十一条 向旗红十字会申请人道救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求助单位公函; (二)求助人申请书; (二)求助人的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嘎查和苏 木镇章); (三)求助人身份证明及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未成年或 精神障碍、无自理能力的特殊患者需要家属或监护人代办的需要 另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四)特困救助需提交低保、残疾、五保、优抚、退役军人 等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 (五)如是大病患者,需提供旗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 明并加盖诊断章。
第十二条 经红十字会党组研究,对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 个人(家庭)原则上每年一般只进行一次救助。红十字会“博爱助困”救助及特困学生人道关怀原则上不超 过 3000 元(特殊情况专题会议研究);其他大病及特困家庭人 道关怀不超过 2000 元,临时性人道关怀不超过 500 元,在条件 允许下,款项均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造血干细胞和遗体器 官捐献成功的志愿者,给与本人或家属 10000 元的人道关怀。如 遇特别困难的家庭、个人或特殊情况的人群,经专题研究可适当 提高人道救助标准,一般为 3000元,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旗红十字会5000元以上的捐款支出,必须由党组、纪检组 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录。会议纪录和审批手 续要存档备查。对于特急情况的,可以紧急救助。
第十三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 救助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 则》执行,符合自然灾害响应标准的由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捐赠款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应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市红十字 会有关救灾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等价择优、等 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采用三家报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凡属财政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超过财政所规定自行采购金额 上限的物资,一律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采购。 捐赠方对物资采购有明确要求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按双 方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使用有指定用途的“博爱一日捐”捐款,不得自 行改变捐款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征得捐赠者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本级在高质量推进红十字事业重点工 作、重点项目如“博爱家园”、红十字示范校等项目实施过程中, 不得将“博爱一日捐”资金拨付到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根据自治区红十字会、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工作意见的通 知》(内红发〔2015〕10 号),红十字会接受的“博爱一日捐” 资金,每年要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及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 计,审计报告每年要向上级红十字会逐级备案。捐款收支使用情 况每年至少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每月向社会公布, 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 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博爱一日捐” 活动中发生的直接工作成本,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以在捐款 中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支出的 10%。支出范围包 括宣传费,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差旅费、 通讯费、交通费、评估督导费等,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 单位的行政开支。 严禁重复列支工作成本费。 捐赠方对工作成本有明确要求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博爱一日捐”资金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募捐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