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制度
鄂托克旗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鄂托克旗博爱家园项目管理,积极打造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红十字品牌项目,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博爱家园项目是中国红十字会在城乡社区开展的以“推动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发展”为目标的人道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托克旗开展的博爱家园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旗红十字会负责全旗范围社区(嘎查、村)项目规划申报、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和移交等工作,指导和帮助项目社区(嘎查、村)红十字会做好项目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博爱家园项目分为乡村振兴版和城市社区版,旗红十字会协助项目社区(嘎查、村)成立基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知识宣传,广泛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组织志愿服务;项目中实施人道文化传播点和应急救护角或应急救护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旗红十字会认真开展前期基线调查,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嘎查村社区群众所需所盼,确定实施项目,并向市红十字会申报。
第五章 项目任务及完成时限
第七条 按照各社区(嘎查、村)申请需求,旗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分别实施乡村振兴版和城市社区版博爱家园项目各1个。博爱家园项目实施完成时限为每年9月1日之前。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八条 旗红十字会对社区(嘎查、村)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